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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纪发[2004]5号
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大型企事业、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现将《关于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厅 2004年2月6日
关于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违纪违法 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意见
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决策和措施,预防和惩处在防治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提出如下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意见。
一、严格政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对在防治工作中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责任心不强以及敷衍塞责等不作为行为,造成疫情蔓延,致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给予地方和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擅离职守、临危退缩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以及承担防疫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严从重追究纪律责任。
二、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统一指挥。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必须严格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工作纪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服从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推诿扯皮,不服从指挥而贻误工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和行政撤职处分。
三、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上报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因不明、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者了解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立即采取封锁、控制措施,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将染病家禽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血清诊断。任何单位不得漏报、瞒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疫情。对不及时上报疫情的,给予地方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故意隐瞒疫情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疫情的,给予党内和行政撤职处分。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湖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对因监控不力造成疫情扩散,或因补偿政策不到位影响社会稳定的,给予地方和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传染。因工作不负责任,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给予地方和部门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处分。
六、加大监督执纪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依法依纪从速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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