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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发了《关于在国家和省确定的建设项目中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的意见》。这意味着今后全省征地补偿费统一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拨付给被征地村组,形成“一个漏斗”向下流的机制,征地补偿费用多头下拨、地方或部门截留挪用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意见》明确规定,在建设项目实施征地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及时足额划拨征地补偿资金。各级地方政府正职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监管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负有重要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征地补偿费的拨付、发放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把征地补偿费用直接拨付给被征地村组。按规定应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发放,不得分期、延期支付。凡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政策不落实、征地补偿资金损失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领导人员直至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约法三章,发布五条禁令,即: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出台违反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补偿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拖欠、滞拨征地补偿费;不得借机摊派和变相摊派费用;不得违规从中报销应由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违规领取奖金、补助。凡违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将违规资金归位,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拒不纠正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支付给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失地农民安置、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上交税款、发放工资,或作为行政经费等。其使用情况至少每6个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六部门,以项目建设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为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坚决查处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纪违法行为,齐力撑起一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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