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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今年7月下旬,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向省委领导提交了《关于查办新农村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报告》,引起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7月27日批示:“请清泉、育英同志阅。请财政、交通、水利厅领导阅。可否将此件转发到县(市、区)领导,以引起他们的重视,请清泉同志酌”。省委副书记、省长罗清泉同志7月29日批示:“请坚卫、友凡、世茂同志阅并针对有关问题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的措施。请育英同志按正声同志指示将有关情况通报到县市区领导”。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宋育英同志先后两次批示,7月30日批示:“请绪国同志参阅。支农惠农资金规范管理,严格公开程序,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做一些研究,以堵塞漏洞,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8月3日批示:“绪国同志:请按正声、清泉同志批示要求,组织有关厅室做好两件事:1、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到市(州)、县(市、区)领导。2、针对我们在执法监察及纠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检察院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研究从源头上治理措施,并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良好开局。但是,由于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支农惠农资金监管不力,致使截留、挤占、挪用支农惠农资金或利用资金管理职权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不仅造成资金流失,影响资金使用效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的重要性,落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保证新农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二、严肃查处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地和有关涉农部门要在近期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规范管理。各地都要查办一批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查处克扣支农惠农资金、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坚决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的案件,坚决查处利用资金管理职权收受贿赂的案件。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于9月20日前向省纪委报告专项检查情况及已查处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件情况(报省纪委党风室)。
三、健全从源上头防范腐败问题发生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财经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资金预算、储存、分配、审批、拨付、使用以及核算、验收等程序,堵塞漏洞,防微杜渐,加快形成安全、规范、高效运转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体系。要健全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跟踪监督检查,搞好绩效考评,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投资效益。要大力实施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阳光工程”,搞好政策宣传,健全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让农民群众掌握支农惠农政策,了解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领导,形成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管作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各涉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要管好、用好本部门的专项资金,又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厅 2007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