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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http://www.ctlzw.gov.cn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2日 10:3  来源:法规室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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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继续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罚没的;
   (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
   (六)部门和单位将其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擅自交其下属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者强行服务并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
   (二)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代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公办普通高中违反招收择校生的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
   (四)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并收取费用的;
   (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以办重点校、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的;
   (六)公办中小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项目,或组织学生统一征订购买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分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无计划招生或超计划招生,或者将招生录取与收费、接受各种捐赠挂钩的;
   (三)发布虚假广告,采取虚假承诺的方式招生,或者委托他人和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的;
   (四)擅自提高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生活日用品和订购学习资料的;
   (五)普通高等学校擅自将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转所属独立学院,变相高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的;
   (七)违反规定未将学校的学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部门指定专户,或者改变其用途,以及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
   (八)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超越权限批准或设立教育收费项目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各种集资款、赞助款,或强制学生购买保险的;
   (三)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对学校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调控、截留、挪用学校杂费收入的;
   (五)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药品、医疗、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防治、监管不力,引发重大疫情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监管不力,引发安全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医疗卫生机构超范围执业、聘任非卫生人员执业,后果严重的;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疏于管理,导致医务人员向患者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后果严重的;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不力,导致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的;
   (六)其他违反药品、医疗、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37、《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8、《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中所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指的是哪些行为?
答: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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