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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省纪委、省监察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意见》强调,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建设运转协调、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十分重大。
《意见》要求,行政效能监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依法监察、标本兼治的原则,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为关键,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管理成本,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畅通,推动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迈向更高层次。
《意见》明确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目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围绕我省"体制创新、行政提速、信用湖北、优质服务"四大工程,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达到如下目标:依法行政、讲求效益的观念明显增强;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得到有效预防和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行政效能工作机制。制定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细则及流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和效能考评制等工作制度;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效能考评标准,探索绩效考评办法,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机关效能制度体系。对已经建立且行之有效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对已经建立但尚不完善的制度,要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狠抓制度落实,做到以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制明确管理和服务要求,以公示制推行政务公开,以公开评议强化民主监督,以失职追究制严肃工作纪律。
2.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督促有关部门明确决策权限和程序,认真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与评估制度、决策听证与公示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逐步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切实解决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进行处理。逐步推行决策内容、服务程序和办事方法公开,促进行政机关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3.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围绕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以及实施后的监管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项目,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规范许可行为,改革许可方式,积极探索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有关办法。对擅自设立的行政许可要坚决废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要予以纠正。坚决查处利用行政许可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督促政府及各部门改进管理方式,加快政府上网工程和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4.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117号),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督促有关部门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推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不公和乱收费、乱处罚、乱强制等问题。
5.督促建立政务服务网络,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各地要认真总结行政服务中心的成功经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督促政府机关建立政务服务网络,构建联动体系;把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管理服务项目集中起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办理,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服务体制,积极推行超前服务、首问服务、主动服务、跟踪服务和文明服务。
6.认真受理效能投诉,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加强对效能投诉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加大投诉件的自办力度,提高投诉件办理时效和质量。继续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企业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注重运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提高投诉件办理工作效率。
7.积极开展效能监察的宣传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的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行政效能监察氛围。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总结和推广基层效能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分析影响行政效能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硬措施"改善"软环境";积极探索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形成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运作模式和方法,保证效能监察工作在规范中发展。
《意见》提出了完成工作目标的四项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提高执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摆本地区本部门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不断深化。
2.认真指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探索,大力推行,做到有领导负责、有工作机构、有具体目标、有相关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有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可以结合政风行风评议活动,选择一些行政机关进行效能评议,吸收特邀监察员、行政管理相对人、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评议活动。
3.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开展效能监察,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选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每年集中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从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部位、薄弱环节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办事质量作为重点,着力解决行政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或乱行为、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
4.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整体工作之中统筹考虑。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作用。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与其他专项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力量,实现各方面工作的良性互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创新举措,通过学习教育、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查处案件等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省纪委执法和效能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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