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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http://www.ctlzw.gov.cn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6日 11:3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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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纪发〔2006〕22号


各市州县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
    近年来,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有些地方建设环境不优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影响了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为此,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整治重点项目建设环境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集中一段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监察职责,积极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整治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重点建设项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增强发展后劲、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十一五"期间,我省境内的一大批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或即将投入建设,为我省实现中部崛起并走在中西部前列,必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建设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增强责任感,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探索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领域和有效途径,为创造良好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提供有力保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旗帜鲜明地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插手工程建设的沙霸、石霸、地霸、工程霸等黑恶势力及其敲诈勒索、强揽强建、强装强卸、强行提供劳务、强收"保护费"等违法犯罪活动,旗帜鲜明地依法惩处黑恶势力"保护伞",坚决遏止在重点项目建设工地上寻衅滋事、暴力阻工、砸抢、盗抢物资器材、威吓伤害施工人员等恶性案件的多发势头。
    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环境的案件
    要主动贴近经济建设主战场,围绕重点建设项目开展执法监察。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能下放的要尽量下放;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当行政、违法行政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项目资金,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大力惩处官商勾结、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幕后操纵、包庇纵容不法之徒聚众闹事,阻挠建设项目施工的行为。坚决纠正滥用职权,随意责令项目停工,动辄封闭施工通道、取土场、作业场,以及违法批地占地、违法排污、地方保护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
    三、加大效能监察和纠风治乱工作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鄂纪发〔2006〕10号),严格执行《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提高管理创新水平,着力解决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重点解决一些管理部门、垄断行业和基层组织乱执法、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吃拿卡要和刁难企业的问题,优化投资环境。深入重点项目建设领域,围绕投资决策、项目招投标、资金管理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强化效能监察,健全监管制度,堵塞漏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扩大效能投诉网络,健全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效能建设(监察)办公室的作用,及时调查处理企业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特别是外来投资商投诉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索要赞助和捐赠、摊派费用、巧立名目收费、人 为设置障碍等问题,要从快从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市州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负起责任。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组织,安排专人(专班)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精心谋划,狠抓落实,抓出特色,抓出亮点,抓出效果。2007年第一季度每个月,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监察局要向省纪委执法和效能监察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其中查办的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行政乱作为、乱收费等典型案件材料,要及时上报省纪委执法和效能监察室。
                                                         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厅
                                                          20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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