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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司法学会理事、省律师学会副会长 蔡学恩
近日,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八项禁令")。紧随其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笔者现结合自己多年律师执业经验,谈谈对"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的几点想法。
一、"八项禁令"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新形势下我国党员干部受贿缺少定性处理依据的空白,为有效查处党员权钱交易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年来,随着舆论和司法对于受贿行为的不断挤压,腐败由过去的明目张胆向着更为隐蔽的方式转变,具体表现为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等,受贿方式的变化给腐败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也增加了反腐的难度。
为有效遏制腐败,中央纪委早在1997年3月和2003年12月先后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受贿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受当时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相关条款都比较原则,对这些新型权钱交易行为还没有明确的定性依据,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一些违纪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而"八项禁令"的出台则彻底改变了新形势下我国党员干部受贿缺少定性处理依据的空白,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两高"《意见》的颁布和实施将长期存在的多种新型权钱交易从法律层面上作出了规定,为将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央纪委"八项禁令",明确指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两高"《意见》所列十种新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使用问题与"八项禁令"进行了很好的衔接,它将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体现了党纪与国法的紧密衔接,如果说"八项禁令"的颁布实行,仅是对党员的一项要求,违反该规定的党员干部只会受到党内纪律处分,不会涉及犯罪,那么"两高"《意见》的快速出台则正式向官场中的潜规则亮出了利剑,将长期存在的多种类型权钱交易从法律层面作出了规定,反映了党要将自己的反腐决策体现为国家意志,这也为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后凡是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党员干部不仅会受到党内纪律处分,而且也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三、"八项禁令"与"两高"《意见》还需要各级执纪、执法部门严格贯彻执行,才能更好地构建党和国家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新格局
在这场新一轮反腐过程中,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前后呼应,互相配合,中央纪委对隐蔽性腐败行为定性在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扫清道路在后,前后协攻,严密拉网,应该说此次以法律形式铸就了一条全新的反腐防线。联系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当前权钱交易新情况先后出台的"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将这些新型的腐败行为列入惩治范围是反腐第一步,这为当前各级党委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政策及法规依据,接下来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现有的纪检、司法程序架构,让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能严格贯彻执行,做到严明执法,严肃党纪,更好地构建党和国家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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