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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省监察学会副秘书长 陈 岚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腐败像普洛透斯的脸,开始以不同的脸谱伪装自己,使人难以识别,使人难以发现。这就需要总结反腐败经验,撩开腐败面孔上的各种堂而皇之的面纱,及时将其揭示出来,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反腐败措施,及时予以根治。6月8日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八条禁令"),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反腐倡廉的新举措。
"八条禁令"切中时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经过一段时间的强有力的反腐败行动之后,以金钱为直接贿赂的受贿行为已经少见,明目张胆的送钱送物行为也逐渐退出了行贿舞台,"行贿要有'艺术',受贿要有'说法',腐败也有'学问'",这已经成为一些人时下的口头禅。成立受贿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可是我退休了啊,无职无权呀。那是朋友之间的馈赠。"成立受贿还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那就来一个"合法"投资、"合法"买卖、"合法"报酬,或以国家权威机构的登记文件,或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来掩盖获取利益的非正当性。鉴于时下的权钱交易十分隐蔽,不易分辨和认定,"八条禁令"有针对性地列举了当前的"伪装"受贿行为,规定以违纪论处。这是高明的猎手与狡猾的狐狸之间的较量。
"八条禁令"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尚书·舜典》记载:舜帝曾经告诫当时的司法大臣皋陶在执法时要"惟明克允",强调只有法纪严明、明辨是非,才有公允。"明"不仅是"允"的前提,而且是可以进行具体操作的前提。"八条禁令"在明确列举当前的几种隐蔽受贿行为的同时,对其表现形式、认定界限也逐一作出规定。可以说,"八条禁令"在做到了"惟明克允"的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八条禁令"用语准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八条禁令"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但其中的用语都是法律专业用语。法律专业用语都有特定的含义,不易发生歧义。以此专业用语来构建党纪文件,可见"八条禁令"的严肃、严谨。在性质上,"八条禁令"属于党内文件,只适用于作为共产党员的国家工作人员。但还有一点,"八条禁令"也属于执政党的政策。执政党的政策可以上升为法律,因而,执政党的政策必需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八条禁令"禁止的是共产党员的受贿。作为违纪行为的受贿与作为犯罪行为的受贿,两者只是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有不同,事物的同种类型没有不同。由于纪委在依纪查处党员受贿过程中,发现违纪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以运用法律专业语言来规范党纪文件,是非常必要的。
当代的刑事政策认为,刑罚不是万能的,刑罚还存在很多负面效果,国家应该慎用刑罚手段。这实际上要求,犯罪不能仅凭刑罚手段予以追究,还有赖于社会综合治理,还有赖于制度的完善与健全。治理腐败也一样,不能仅凭刑罚手段予以打击,更多地要依靠纪律的严格约束,刑罚惩罚只是万不得已而采取的最终措施。在此意义上,我们相信,"八条禁令"将会获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编后语: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便于读者加深对"若干规定"的理解,本刊特委托省监察学会组织了这组文章,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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