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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思考
http://www.ctlzw.gov.cn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8日 16:45  来源:楚天风纪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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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


     几年来,我省建设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监察,“三审两交易一服务”源头治理,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依然突出。仅2006年,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立案的商业贿赂案件167件,涉案人员171人。其中大案74件,要案29件,金额达2342.6万元。可见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任重道远。加强对此领域防治规律的研究,对于整顿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腐败,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工程建设领域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分析

2005年以来,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采取建联系点的方式,加强了对全省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治理的调查和研究。我们感到,工程建筑领域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不规范,给商业贿赂可乘之机。建设单位(业主)行为不规划,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严重。有的单位在必须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采取种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有的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其优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侵害承包单位的利益;少数业主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通过近几年我省建设市场大检查,发现建设单位(业主)违法违规的问题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70%以上。

(二)实施垄断,使商业贿赂有寻租空间。有些地方、部门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有的对外地队伍进入本地市场要求交纳高额费用;有的规定未取得本地区或本部门、本系统的“身份”的不得参加投标;有的单位限制本地区或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的数量,还有的规定在评标时给获得本地区或本部门、本系统有关奖项的投标人加分等等。如电信、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时有要求由其指定的企业承揽相应工程的现象发生。

(三)资源短缺,容易诱发恶性竞争。目前建筑业企业过多过滥,其量的增长远远超出了市场份额的增长,建筑领域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武汉地区而言,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自全国各地,其中施工企业达1000多家,建筑大军数十万,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一些单位往往采用金钱开路、贿赂攻关的手段承揽工程。

(四)权力失控,是商业贿赂的重要因素。《招标投标法》出台实施8年,工程建设市场行为逐步规范,但仍然有少数单位利用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工程款拨付、设计变更等环节拥有一定权力的情况下屡屡违规“触线”,缺乏监管;对一些施工企业法人违规出卖资质接受挂靠等问题,目前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交易中心一线见证人员没有督管权,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见证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一些管理和监督建筑施工的工作人员凭借职权,吃拿卡要。有的企业反映,从洽谈项目到竣工结算,各个环节要请客送礼,有所“表示”,否则就横挑鼻子竖挑眼,你就别想顺顺当当过关。

(五)信用缺失,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土壤。当前,我国正值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时期,建设工程项目多、规模大,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人们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有的单位暗中交易,泄露标底,请客送礼,承揽项目;有的施工设计深度不够,签定合同后随意变更设计;有的施工单位的领导,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大搞私下采购,越权采购,超量采购;有的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出卖资质让“包工头”挂靠;有的企业先以低价中标,再以种种借口拖延工期要挟业主,企图让业主增加投资,高价结算。信用缺失,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土壤。

二、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一直困扰和影响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业的发展。对于滋生腐败的突出问题的不断出现,需要不断研究新的对策加以解决,并采取治本之策,在依法治理、建设、完善体制上下功夫。

(一)坚持依法行政,建立防腐保障约束机制

法律法规体系是打击商业贿赂最有力有效的武器。近两年,我省着力在法律法规的创新性、适应性、有效性上下功夫。今年228日,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专门召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办法和机制,依法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会议的要求和俞书记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多次进行专题研究。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依法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该《办法》分为五部分,共27条,分别从《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认定、总的要求、防治原则、预防和治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逐条进行了明确。今年64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最后审定和通过了该《办法》,并以308号省长令颁布实施。

(二)突出防治重点,完善工程建设监管机制

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具体实施过程中环节较多。为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治理工作,我省选取了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和滋生腐败现象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领域作为重点防治领域,以此为突破口和防治重点,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项目性质确定上,突出政府投资工程、其它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在实施环节方面,侧重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发包和分包及招标代理、代建等过程中的预防和治理。贯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从源头抓起,实行廉洁承诺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工程交易机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商业贿赂作为腐败的一种形式,也只能在阳光下才能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一是加大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努力做到工程建设市场的运作程序公开,招标信息和投标企业的信息资料公开,资格预审和中标结果公开,政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的概算、结算结果公开,监管途径和查处结果等公开。同时,要按规定留足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备案和中标公示等公开的时间。通过充分的公开,力求达到信息对称并接受社会对市场交易过程监督的目的。二是统一操作标准。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就可能留下较大的个人操作空间。公开未必公正、公平,操作者一旦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过程公开也无济于事。必须推行使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统一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工程招投标交易机制。

(四)强化治理措施,构建涉腐惩戒制裁机制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认真落实建设市场的准入清出制度,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不仅要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而且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并在招投标活动方面给予一定范围的限制。三是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曝光和处罚,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建立查处和惩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

(五)畅通举报渠道,完善投诉查处监督机制

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活动广泛置于社会的普遍监督之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打消举报人的思想顾虑。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查处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11号令)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对举报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适当奖励,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六)广泛开展诚信道德教育,形成廉洁自律教育机制

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为契机,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大家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章的教育,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廉洁做事,干净做人,正确用好手中的权利,使崇尚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促进市场各主体加强商业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商业贿赂。重建职业荣誉感,加强职业道德约束,是抑制商业贿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各方主体,特别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努力实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资源共享。如湖北省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明确了财政、审计、国资、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在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活动中的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等执法机关的联系,及时通报重大案件协查情况,部门联动,协调一致,有效形成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惩防结合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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