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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http://www.ctlzw.gov.cn  发布时间:2008年2月27日 13:2  来源:楚天风纪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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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看,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广。从案件的涉案人员来看,高校采购中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是一些掌管一定财物、资金支配、决策权的领导干部,甚至双肩挑的专家型领导干部。但是,同样有一些具体负责某项事务的普通干部,甚至还有只担负某项具体工作的办事人员。涉案人员范围之广,已堪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相提并论”。似乎在高校,只要手中有一定的决定、决策权力,有一定的对资金、物资的支配、处置权力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这给高校管理队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2.从作案次数看,连续多次作案现象比较突出。从我校立案查处的6件案件中,全部为连续5次以上的作案。其中,成某在2000年底至2004年5月不到4年的时间里,先后33次收受12家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4,500元,美金28,500元?穴折合人民币235,889.47元?雪及价值人民币66,404.58元的物品,平均下来,几乎每个月都要收受一笔贿赂。

3.从发案部位和环节看,几乎牵涉到高校采购工作的各个方面。单从我校发生的案件分析,有发生在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中,也有发生在网络建设、设备采购中,还有发生在图书采购、校医院药品、器材采购中的,发案部位几乎牵涉到学校采购的所有领域。同时,从发案环节来看,有发生在招投标环节,也有发生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在招投标中,在审查投标单位、标底制作,开标评标中标、付款审计和验收等环节也极易出现问题,发生商业贿赂犯罪。

4.从犯罪形式看,犯罪行为比较隐蔽。纵观发生在我校及其他高校的商业贿赂案件,从犯罪形式上看,大多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而“吃回扣”、“收红包”、“拿好处费”,甚至赤裸裸地索要贿赂。他们所收受的很多“贿赂款”都是在年、节期间以“礼尚往来”或赞助其子女上学等名义送的“礼金”、“礼品”、“赞助费”等名目出现的,为的是“联络感情”,“帮助朋友”。这种行贿受贿行为是极其隐蔽的,其用意不言自明。从暴露出来的案件看,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法院的判决书都无一例外地指出,商业贿赂犯罪主体都是“多次”、“数次”进行着同类犯罪行为,这种情况表明,他们对该类犯罪行为已经习以为常,甚至麻木了。

5.从涉案金额看,大案所占比例大。很显然,高校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犯罪的金额已经远远不再停留在过去那种几千、几万的“小打小闹”了,而是动辄数十万元。我校发生的6件商业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仅仅1件。而根据我省的统计,在2003年以来查处的162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案有103件,占查处总数的63.6%;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52件,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51件。而根据一般商业贿赂犯罪的常识分析,在每件数十万元的案件背后,给学校造成的有形无形损失恐怕就更为巨大了。

随着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展开,预计高校会进入一个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发案的“爆炸期”,在今后几年,甚至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高校整体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将十分繁重。

二、高校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发案的原因

治理商业贿赂,必先正本清源。分析高校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以下几点是应该考虑的:

1.高校采购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诸多漏洞,是商业贿赂的重要诱因。尽管我国先后于1999年和2002年颁布实施了《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但是,在高校,与之相适应的一些配套规章制度却没有跟上。在对采购工作的管理上,高校内部多存在着部门职责划分不科学,部门职责、权限不清晰,部分部门职权膨胀,少数干部权力过大的问题,有的甚至将采购决策和执行的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同时,在采购的程序规定方面,也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在采购工作中常常存在某个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少数部门甚至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招标。另外,高校与采购工作紧密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也存在诸多漏洞。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2.高校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内外部监督乏力,无法有效制约商业贿赂行为。监督机制不健全,首先表现为少数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缺乏,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监督不以为然,对监督的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其次,高校校务公开工作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过程,很多时候广大教职员工都无法参与,他们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重大决策、日常事务处理是否公平、公正无法评判,因而也无法监督。因此,高校采购工作中,“虚监”、“弱监”、“失监”和“禁监”等现象大量存在,难以对商业贿赂形成真正的制约。

3.市场经济中诸多诱发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对高校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规范尚不健全,近年来,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随着高校资金来源的多样化,高校采购资金的投入越来越大,高校越来越多的以一个不成熟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弊端无可避免的侵蚀着高校。送礼、送钱、给回扣等商业贿赂似乎已成为获取交易机会赚取利润的必要手段,行贿人将其当成“投资”,送得“明目张胆”;受贿人认为其是“回报”,拿得“心安理得”。这些,给高校相关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特别是在医药、图书、大型仪器设备等采购中,回扣的“潜规则”使一些人陷入了商业贿赂犯罪的泥潭。

4.高校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薄弱,成为高校相关领域商业贿赂犯罪频繁发生的主观因素。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教育系统是一方“净土”,腐败问题难以容身。思想上的麻痹,加上对反腐倡廉教育重视不够,使少数领导干部和普通工作人员对社会上各种腐化堕落现象缺乏应有的免疫力,对各种商家抛出的种种诱惑无法抵制,少数干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蜕化,追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及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最终走上商业贿赂犯罪的道路。此外,高校一些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也是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投机”、“侥幸”、“冒险”心理成为他们犯罪主观动机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高校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对策

武汉大学在认真总结分析采购领域前几年发生商业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取得了明显成效。

1.加强反腐倡廉和法制教育。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根据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要求,以编发案例通报,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参加法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庭审、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展览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和法制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制度。在学校采购领域相关工作人员相继出现腐败问题的情况下,加快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先后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和公开选拔制度、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穴原则上要求财务、基建、后勤、物资采购等重点岗位的中层领导干部正职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4年,其他岗位的中层领导干部正职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8年后,应实行轮岗交流?雪。与之相配套,学校还建立了新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由学校纪委领导同志对新任中层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的要求,并要求他们和学校党委签订廉政承诺书,效果不错。

3.理顺职责,加强对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从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入手,2004年8月,撤销资产管理部,将其职能“一分为三”,成立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一步理顺了各部门职责、职能。特别是成立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制定出台了《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教材、图书、医药、基建工程、维修工程与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促进了学校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透明化。同时,成立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监察员岗位,加强对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相关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总结近年来防治商业贿赂的实践,我们认为,治理高校采购领域里的商业贿赂问题,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制度创新,尽快健全高校采购与招标相关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二是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高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保持对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四是进一步加强对高校相关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和法制教育,筑牢防治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和法制防线。

高校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从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的整体防范意识和整体防范功能出发,将其纳入国家治理商业贿赂总体工作格局中,作为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考虑,合理整合、配置各类资源,找准突破口,多管齐下,铲除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一切主客观条件,方可取得显著成效。

(俞湛明:武汉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侯振发:武汉大学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部长;罗春明:武汉大学纪委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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