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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湖北省宜城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带着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的意见,深入到各单位进一步传达、听起和了解购买公务用车情况,从2008年起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必须实行民主测评,必须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凡没有经过无计名投票表决的单位,一律不得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凡违反规定者,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先或评优,并在当地新闻媒体“曝光”和全市通报批评。
过去,这个市出台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堵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上的漏洞,该市又重申:今后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必须接受公众表决,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凡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内不得更换。凡有借用下级单位的车辆,一律退还;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备小汽车的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各购车单位要到纪委和财政领取《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公众表决调查问卷》和《申请购车审批表》,凡经过民主投票后,可以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同时,对车辆的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另外,对所有购车单位的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纳入审计范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购车的,必须事前向审计部门提出购车审计审批申请,包括现有公务用车情况、现需要购置车辆名称、车型和价格及购车资金来源等情况,经审计有超标准的,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筹集购车资金的,一律不得提出审核意见和同意购车意见;全市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总量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每年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总量不得超过10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定编编制和用车标准规定,不得超编制购买或者更换超标准小汽车。凡购置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即购车时不得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也不得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修,凡增改、增设和调换以及其他与汽车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进行装修的,一律比照清理豪华小轿车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顶风上,不认真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擅自购买、乘坐超标准小汽车的;超编制购买,配备小汽车的;未按规定实行报批和报备案的;在车辆购置、更换、使用中有其他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据了解,该市制定此规定,主要是预防少数单位和个别领导干部相互攀比、贪图享受;倡导节俭之风,不增加基层和群众的负担,坚决克服自由主义,全市各单位纷纷表示,真正过好廉洁关和用车关,真正从公务用车的源头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据悉,近日该市地税局需要更换公务用车,通过公众表决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也为该市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民主监督和公众表决带了个好头。(汤洪利 通讯员黄仕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