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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后的职级和待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务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后不服提出申诉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时应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定性、量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的,不改变原处分决定。
二、公务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后,其中受降级处分的应重新明确其级别工资;受撤职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处分决定机关的处理意见,重新确定其级别和职务,并按新确定的级别、职务享受相应待遇。处分期满后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职务。其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在重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处分期满并解除处分后进行。
三、公务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后退休的,应按照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工资、级别和职务享受退休待遇。在处分决定没有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不能按处分前的级别、职务享受待遇。
四、公务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因违纪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被免去职务,并在案件查清后受到撤职处分的,按上述意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