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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光华
为防范、遏制和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办法,值得借鉴。
1.国际权威机构、总部位于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04年廉洁国家排名,芬兰名列榜首,连续第五年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国家。良好的教育环境使芬兰公民普遍具有法律常识,知法守法。所有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官员一律要宣誓守法,并在任何时候都能清醒地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并准确地把握社交和腐败的界限。透明和公开是芬兰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共部门一切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的监督。在公车管理方面,政府的透明度也相当高。芬兰的政府机构公车数目极少,除总统外,在政府各部,只有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和国防部长4人享受配备专车的待遇,而且专车只限执行公务时使用。上下班用车属于额外待遇,等于增加了个人收入,要照章纳税。其他部长在执行公务时,由秘书向政府办公厅申请用车。政府部门有义务定期如实地公布官员使用公车情况,媒体也有权查询。如果某政府官员多次使用公车办私事,将会被举报或被媒体曝光。
2.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每个公务员在任职之初,必须详细申报个人财产,包括其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若财产在任职后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并注明变动原因。每年七月一日各政府部门的职员必须填报个人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如果说不清来源,特别是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以满意的答复,这部分财产就会被推定为贪污所得。
3.德国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不能超过50马克。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其中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和开除公职。此外德国政府从刑法角度制定条例,严厉处罚在经济活动中违法的官员。例如公职人员在政府招标过程中违反自己的职责,让给自己好处的某投标方中标,这种受贿行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处罚的第一个等级是坐牢三年,第二个等级是坐牢十年,同时还要罚款。德国执政党社民党对党员监督严格而到位。社民党要求党员入党当官别想发大财;官员待客自掏腰包;接受30欧元以上私人礼物算受贿;遵守党纪没有八小时以外。“八小时”以外违纪的人,一经曝光,立刻严惩;为每个党员建立诚信档案。
4.美国在1978年修订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对政府雇员的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对象为包括总统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俸级相当或超过16职等人员及配偶、受抚养子女。申报人在一定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受益协议,接受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债权、债务、社会兼职等情况,均须申报;其申报在任前、任中、任后均需进行;审查机关在接受申报后须严格审查。若发现公职人员有非法所得财产,降职、削职、令其辞职、以贪污贿赂罪论处等。
5.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法国、日本的法律也有类似的条文。
6.韩国实行金融实名制。韩国于1993年推出的此项制度,影响巨大。仅一个月的功夫,法院院长金德柱、检察总长朴中吉等一大批高官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1995年查处前总统金斗焕和卢泰愚秘密政治资金事件,金融实名制的威力再次得到确认。
7.香港对腐败行为惩治严格,反贪污贿赂有一支非常专业的队伍,拥有各领域专家,建立了24小时投诉机制,鼓励公众举报,举报范围是零度容忍,即无论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接到举报电话后,快速反应队随时待命出击。廉政公署的任务就是要让贪官全部离开政府部门。2003年11月香港平等委员会主席王见秋收受机票,只好辞职。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本文摘自《红旗文稿》2006年第1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