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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要求,近年来兴山县积极探索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有效办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坚持做到“四个严格”,从严管理公务用车。
一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由县政府办牵头,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性质,核定了各单位车辆编制数。县级领导公务用车控制在20万元以内,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公务用车控制在18万元以内。规定公务车辆使用年限不足8年的,不得申请更换;满8年需更换车辆的,必须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旧车公开拍卖后方可申请更换。拖欠干部职工工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因其它原因负债的,拖欠国家税收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的,一律不得申请购买和更换公务用车。任何单位不得用贷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和更换公务用车;不得集资和摊派购买和更换公务用车;不得以下属单位和企业名义购买和更换公务用车。
二是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实行购车承诺制、审核制、公示制、政府采购制、备案制等“五制”管理。购买和更换公务用车的单位必须向县政府写出书面申购请示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填写《兴山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更换和购买公务车辆审批表》,单位“一把手”对提供的申购情况签名承诺。由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政府办对申购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在县政府办审核前,申购单位按要求对申购情况在电视台和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审核、公示结束并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申购单位在县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车辆购回1个月内将购车发票、行车证复印件和购车审批表分别送县政府办和县纪委存档备案。
三、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禁止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坚决制止公车私用行为,不准使用公车接送、探视学生;不准使用公车钓鱼、游玩;不准使用公车婚丧嫁娶;不准使用公车为个人和亲友办私事。因特殊情况私人使用公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下属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占用和乘坐公务用车。禁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挂靠下属单位和企业;禁止下属单位、企业车辆挂靠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禁止公车入私户和私车入公户。
四、严格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负总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配备公务用车和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超编超标配备公务车辆的,县政府一律予以没收,对单位一把手一律先免职,再按党纪政纪处理。同时,加强对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政府采购办履行审核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签署虚假审核意见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县纪委、县监察局设立了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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