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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部好的法律,不在于颁布而在于贯彻实施。”日前,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在贯彻实施《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通报会上强调,“党员干部也是人,容易长尾巴犯错误,我们要从源头上把这种‘苗头’遏止住,预防职务犯罪,就得从管人、管事、有权、有钱的单位和部门抓起。”
结合各地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浙江省的现实需求,经过两年多的调研、起草、制定,《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2006年11月30日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条例》在不少方面进行了创新。如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建立内部审计监督、依法实行招投标、向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等措施一一细化,并从立法上加以明确。
行贿一次就可能进“黑名单”
比如,只要有过一次行贿犯罪记录,就有可能永远被纳入“黑名单”,并排除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之外。自 2002年起浙江省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迄今该系统已涵盖了金融、教育、医药卫生、政府采购等领域,录入时间可上推到1997年以来近10年的行贿犯罪记录。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根据《条例》规定,在浙江,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和考核。
浙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将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强调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条例》第十五条专门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立法得到专门强调。
浙江立法机关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威慑力大、群众关注度高,容易形成舆论压力。媒体对职务犯罪以及查处结果的曝光,对潜在职务犯罪人而言,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沈简轩)
(据《组织人事报》第150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