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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群
商人想发财,天经地义;官员想发财,那就如同灾难。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是各尽其责,各得其所。
如今,相当多的“人民公仆”也变着法子捞钱。所以近年又“火”了一种“隐形权力”--官员下海后的潜留权力。此“隐权”危害极大,应全力遏制。
百万年薪求购“土地爷”
调查显示,下海土地官员成为开发商竞相追逐的目标,有商家不惜以百万年薪抢夺。外地开发商寸步难行,而本地开发商却可呼风唤雨,奥秘就在于织出了庞大的“土地关系网”。只要攀上“土地爷”,就能搞到他人搞不到的项目。比起“土地爷”的巨额商机,区区百万何足挂齿!
有观点认为,官员下海,已经“辞官”了嘛,有何不可?不错,如果官员下海后从事的行当与“原公权”无关,自然无有不可。但把“原公权”潜入海里,变成一种“隐形权力”,那就不仅是“不可”,而且“不妙”了。事实证明,“土地爷”恰恰是这种“隐形权力”的典型。
“隐权”之害甚于“明权”
古今中外的吏制反复证明,一旦形成“权钱勾结”、“官商一体”,任何政权都会受到极大威胁,甚至导致改朝换代。但这仅仅指的是“明权”,即官员在位的情况。在“现代化”时代,又出现了一种“隐权”:即官员下海后的“同僚情”、“关系情”、“官场情”(掌握公权时的各种资源情况)都要延续很长时间,只要“同僚”尚在,就可以“明暗结合”。
这种“隐权”之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有了“非官捞钱”的“合法”外衣;二是对“明权”的腐蚀性比商家更大,因可省去商家许多“拉拢程序”;三是对“公权”的破坏力更强,成为“先官后财”或“既官且财”的诱饵或样板,进一步动摇“官心”,强化官员的“贪心”。
如何遏制“现代隐权”,是当今任何社会吏制的要害。香港《大公报》评论指出,权力都应该有有效期:退休或下海后,必须遵从回避制度,与原先的权力彻底脱钩。
土地市场乱象,实则一出公权出轨、权商勾结的权力迷局。笔者以为,一个“迷”字,道出“隐权”的暗中机关。特别是“土地爷”的“隐权”,尤其令人痛切关注。土地乃天下所有,社稷最大财富,怎地就成了“隐权”的捞钱资源?
中国吏制又一大难题
2007年4月17日,《时代人物周报》发表“中国官员下海现象20年回顾”文章指出:1980年代中期,官员下海还处于半遮半掩的状态,他们“下海”的方式也多是平级调到国有企业任职。1990年代初,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整个中国社会进入了价值标准多元化的时代,随着民营企业政治地位的提高,官员下海潮再次掀起。
弹指20年间,下海的官员数量日渐庞大,调查显示,这些官员下海有其鲜明特点:第一,多流向民营企业和自主创业,其中流向民营企业的占5成以上;其二,年龄多在35岁到55岁之间;其三,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占6成;其四,大多提前退休辞职。官员下海,波涛汹涌,“明权”腐败已是难题,“隐权”火爆是中国吏制又一大难题。
有观点认为,官员下海现象是时代拐点,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时代人物周报》文章认为,及至1999年,政府机构全面改革,市县乡政府部门精简人数不下280万。《权变》--关注官员下海现象一书指出,这影响到官员下海进程。另外,2000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类似法规制度,为官员下海创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笔者以为,“精简机构”与“隐形权力”是既相关又相异的两个概念。精简机构是必要的,但精简下来的“官”不能允许滥用“隐形权力”。我国有了“下海的制度保障”,但“控制隐形权力”的制度却是空白。
在国外,官员退休或离职进入盈利事业,或反向流入政界,被称为“旋转门现象”。为防止走过旋转门时携带权力资源,许多国家建立了“离职官员从业限制与职业回避制度”。如美国1998年出台《从政道德法》规定,前政府官员不得就原职有关问题对老同事进行游说,限期分别为1年、5年乃至终身。
令人可期的是,据透露,今年中组部拟集中出台6项有关“吏制”的改革措施。其中,对“官员下海”将有新规范。
笔者以为,对于限制“隐形权力”就像遏制腐败一样,制度虽然不万能,但总比没有强。
(据5月9日香港《大公报》,转载自《台港澳报刊参阅》2007年第2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