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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副书记 吴 琦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指明了努力方向和目标、工作思路和方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对于我们从实际出发,更加深入地推进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惩治是反腐败的前提条件,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在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情况下,严肃惩治腐败必须抓得紧而又紧,时刻不能放松。
惩治是治本和预防的基础。严肃惩治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首要任务。破而后立,反腐败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良好条件。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初期,消极腐败现象一度大量出现,来势很猛。1993年的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党中央提出严惩腐败,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案件,反腐败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较大程度的遏制,特别是通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了一些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供了条件,积累了成功经验。
惩治腐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消极腐败现象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水火不相容的,它严重削弱党的执政能力,侵害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历史关键时期,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对惩治腐败决不能放松。如果稍有忽视,腐败现象就会更加猖獗,我们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就会功亏一篑。对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而且必须抓得紧而又紧,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毫不留情地予以追究,决不能手软。只有惩治腐败不放松,有效预防腐败才能取得更大成效。
根据惩防并举的总体布局把握惩治重点。一个时期的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要与该时期的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要求相适应。在强调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的新形势下,要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思路,根据惩防并举的总体布局把握惩治的重点。要紧紧围绕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权力行使为重点,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当前,特别要严肃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金融信贷、司法审判等领域和部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以各种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同时,注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发展需要,将反腐败的范围延伸到过去涉足不多或尚未涉足的新领域,主动把握反腐败的着力点,拓展反腐倡廉空间,扩大惩防并举成果。
二、预防是反腐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持续不断地加大力度
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对腐败进行严肃惩处只是重要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反腐败的目的是尽量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加强预防是推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举措。长期的反腐倡廉实践证明,反腐败仅仅依靠惩处是不够的,如果只注意查办具体案件而不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就可能反不胜反,纠而复生。惩处和预防是反腐败的两个重要手段,当腐败问题严重时,工作的重点必须是惩治;当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时,工作的重点就应转向预防。当前,在惩治腐败不断取得新成效的情况下,推进反腐倡廉深入开展必然要加强预防工作,从更深层次上解决腐败问题。这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反腐倡廉的必由之路,也是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共同经验。
有效防治腐败必须使用综合手段。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于个人来说有思想认识、制度管理、监督约束等方面的问题。惩治可以解决个案问题,但不能解决根本性、普遍性的问题。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反腐败必须把预防放在突出位置,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结合起来,实行教育、制度、监督、惩处、改革等措施多管齐下,使用综合方法和手段。只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加强预防,反腐败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预防体现了反腐败长期性与阶段性的统一。惩治是着眼解决当前和正在发生的问题,预防既要针对当前发生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又要着眼长远从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上进行不断探索。有效预防腐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对预防腐败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有战略思考又要有战术安排,既要有长期性目标又要有阶段性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抓好落实,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不能急躁,也不能无所作为。
三、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形成惩治与预防的合力
实践证明,反腐倡廉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既要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工作力度,又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不断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肃惩治,而实行严肃惩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对腐败分子不坚决惩治,则无从预防;不下决心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就难以巩固和发展。我们只有在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更加自觉、正确地把握坚决惩治腐败与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才能取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整体效能。
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大势,及时采取相应的惩防措施。反腐败既要在战略上通盘考虑,立足长远,又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阶段性措施。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的情况不同,反腐倡廉采取的措施也应不同。可能一个时期重在惩治,一个时期重在预防,这就需要正确把握反腐倡廉的大势。同时,不能因强调惩治而放松预防,也不能因强调预防而放松惩治。强调一方面而放松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十分注重克服的倾向。就整体而言,当前要注重加大预防腐败力度,但就某一个地方或某一个领域而言,如果某些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比较严重,风气不正,群众反映较大,就应当在加大惩治的力度上多下功夫,及时把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遏制下去。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作用,以惩治推进治本工作。不论是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还是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工作,只有紧紧围绕查办案件来开展,才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对查办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帮助发案地区和部门总结教训。针对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意见与建议;针对腐败造成的严重危害和一个时期的发案特点,找出带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加强警示教育;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规范,明确纪律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发挥办案部门了解案情、熟悉发案原因的优势,进一步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从工作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的有效途径。比如,纪检监察机关每一个案件检查部门都要坚持“一案三报告”制度,相对固定专人做个案总结和分析工作,省、市、县纪委每年都要抽出专门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剖析,提出加强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努力把办案的成果转化为治本之策。 加强对预防腐败的研究,用更加有效的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前一个时期,我们抓惩治工作的力度大一些,探索惩治的办法和措施也多一些,而对预防这一手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加强对预防腐败的研究,当前要围绕构建惩防腐败体系,在强化教育的针对性、制度的实效性、监督的广泛性上下功夫。同时,在如何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发扬民主,推进公开,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如何坚持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治本抓源头工作,逐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如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预防腐败的工作合力等方面,也要深入研究探讨,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采取严实、管用的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