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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纪委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全面负责。省监察厅仍属于政府序列,接受省政府领导。

    1、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省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8、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全省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各部门除“省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室(处)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组织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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