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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察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监察学会(英译名:INSTITUTE OF HUBEI SUPERVISION;缩写:IO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监察理论研究基础或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监察理论研究并有学术成果的公民和以市州、部门、行业为范围的监察学术组织为单位加入的,以行政监察研究为目的而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行政监察工作服务,全面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察学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第四条 本会业务接受湖北省监察厅的指导,其活动接受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社科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和组织行政监察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
    (二)开展省内、省际间的行政监察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编印出版理论研究书刊、资料;
    (四)开展行政监察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指导和协调团体会员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行政监察理论研究,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成果;
    (四)省内各市、州、直管市、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央在湖北单位的监察机构,各行业的监察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批准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下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优先取得本会书刊资料权;
    (三)优先发表论文和评选优秀论文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提供学术研究成果、论文及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举行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全省行政监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监察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监察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行业分会、团体会员、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六)本会组织编印有关资料收取一定的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各种正当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监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监察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元月2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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